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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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女兒簽名買保險 父判刑定讞 

NOWnews.com 今日新聞網 2014年 05月 14日 17:19 



陳姓男子被控未經未成年女兒同意離婚要件,偽簽署名買保險離婚。最高法院今天依偽造文書罪離婚證人,判陳男8月離婚,可易服社會勞動定讞離婚事務所。 判決指出離婚,陳男在民國99年間離婚,未經年僅12歲離婚證人、14歲的女兒同意或授權離婚,偽簽其署名離婚證人,購買了人壽公司投資型保險離婚證人、醫療終身險及不分紅壽險離婚證人。 陳男與妻子於101年離婚離婚,女方發現陳男偽造要保書離婚,偷偷為女兒們買了保險,且自任受益人,向檢方告發,高雄地檢署後來起訴陳男。 法院審理期間,陳男辯稱,他是為了小孩醫療費用、教育等,才代女兒簽名投保,出發點是善意的,至今保險費也都是他繳納。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,依據保險契約規定,未成年人要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名,此規定無非認為該保險除有道德風險外,也應讓未成年人對其投保的行為有相當認知。 判決指出,陳男將保單的住所填寫為保險業務員居住地址,帳單也是寄到業務員家,如果他是為了女兒利益,為何隱瞞投保事宜,認定動機不單純。 判決指出,本件保險是投資型保單,滿期及身故領取的受益人都是陳男,若保費未繳遭追討的則是陳的女兒,她們有受損害的風險。 最高法院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偽造文書罪,判陳男8月,可易服社會勞動。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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